本版导读
劳动者患有精神病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百事通先生:
我儿子冯智是1997年被某国企招收当工人,进厂不长时间,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1998年他同其他职工一样进入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发给230元生活费。到2001年出“中心”时,企业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今来信询问,劳动者患有精神病,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冯格里
冯格里同志:
你提出的问题现予以答复供你参考,劳动者患有精神病,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现,可根据《劳动法》和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因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已超过试用期,则要依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给予一定的医疗期。依据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的规定,对在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未治愈,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规定提前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