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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8月26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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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陕西省消防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报讯 近日,经省人大通过的《陕西省消防条例》就消防职责、公共消防建设、火灾预防的内容、灭火求援以及法律责任都有新的明确规定。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原《条例》颁布于1997年。新修改的《条例》将原《条例》的七章56条,修改为六章59条。新《条例》以《消防法》为依据,在总结我省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装备等项设施的投入、建设、维护、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加大投入力度,不再欠账;二是充实和丰富了《消防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就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职责和公民法定的消防权利、义务分别作了规定。尤其是明确了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公安消防机构的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工作期限;与此同时,《条例》针对我省文物和自然资源丰富的特点,对文物和燃气管道等还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

本报记者 柳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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