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国颁布的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
据新华社电 我国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与发展。
从1986年开始,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在法律条文中对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1993年12月,全国人大专门颁布了教师法,第一次全面地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方面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教师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从法律上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条件、资格考试、资格认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年,国家教委根据教师法的授权,颁布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2000年9月,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教师法〉若干问题的事实意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教师法配套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在教师资格认定、遴选任用、职务聘任、培养培训、流动调配、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申诉与仲裁等主要环节上,实现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教师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教师队伍建设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尹鸿祝 吕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