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伤病风险应该由谁承担
任某是某仓储公司职工。1993年任某与仓储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任某承包公司的一辆东风大货车,并约定:承包期为3年;乙方(指任某)与第三者的伤、残、亡及后遗症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保养、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之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公证。
1995年10月,任某在一次长途运货过程中不幸发生事故,并受了重伤。因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和生活费。仓储公司认为合同中已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其产生的后果由任负责,且合同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故拒绝任某的要求。为此,任某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
劳动仲裁对任某的要求没有予以支持,无奈之下任某又将仓储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车辆承包合同虽经公证机关认证,但其中对医药费用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因而否定了其效力。遂判决,双方签订合同中风险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仓储公司应向任某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
点评:《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五)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就是说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有权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企业等用人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职工伤、残、亡的风险转嫁给职工个人承担,是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剥夺职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