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失职就应追究责任
河北省总工会在8月下旬召开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现场会上提出:“凡不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对辖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而不知情、不报告的,上级工会要追究当地工会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从9月2日的《河北工人报》上读罢这则消息,颇为河北省总采取的这一措施称道!
近来年,安全生产事故频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很是惨重。但肩负“维权”职责的工会组织却不知情、不报告的绝非个别。这是不正常的,应该予以坚决纠正。
《工会法》第23、第24条规定:工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主管部门应认真处理;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法律赋予工会的职权清清楚楚,倘若我们的工会干部高高在上,或坐在办公室里悠闲度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知情、不检查、不监督,甚至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后不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当然是严重的失职行为,当然应追究其责任。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职责。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应增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加大宏观维护力度;强化现场监督,认真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只有这样,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才算落到了实处,劳动者的健康权、生命权才会得到切实的维护。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