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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0月1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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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漏发工资可以不补发吗

百事通先生:

我于2002年6月1日起为南京一家美国热水器公司驻西安办事处在商场销售热水器。后因商场要收编,于7月1日后离职。可现在我已离职2个月却仍没领到6月工资。且办事处并未与我签订用工合同,我现在没有合同证明。请问,我该怎么办?

李芳

李芳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具体到您咨询的问题,您已经在该公司西安办事处工作一个月,公司的发薪日为下个月15日,那么一般情况下,公司至少就在7月15日向您发放6月份的工资。而您7月1日已经离职,根据上述规定,在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应当在7日1日向您一次性结清工资。

既然该公司拖延甚至拒绝向您发放工资,您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一是申请仲裁,即向事实劳动关系履行地的西安办事处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这里值得提醒您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从您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算起。二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监察举报不受时效限制。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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