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监察莫要“回避”
编辑同志:
笔者近一段时期在基层采访时,有职工反映这样一种情况:劳动监察部门在劳动监察时对于国有企业或三资企业,总是采取回避的态度,致使这些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据笔者了解,在一些地区,一些改制后的国有企业,经常让职工加班加点,但总是不给分文加班费,有职工将电话打到劳动监察部门,却是只见答应,不见回应。
劳动监察部门为何不去回避国企或三资企业呢?原来,因为这些国有企业或三资企业,大都效益较好,有关领导早已给劳动监察部门打了招呼,让他们不要随意去“打扰”,如果真要“打扰”,必须经过有关领导的同意。然而要经过相关领导的同意却很难。一位劳动监察干部对笔者说,有一次,有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就违规加班问题打来电话,他们觉得应该去调查,便给领导请示,结果领导认为,加班不给加班费,比下岗好多了,职工太挑剔了,阻止了他们的调查。
劳动监察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部门的执法权力,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劳动部门的职责,倘若,劳动部门的监察执法也看领导的脸色行事,回避一些层面,那么那些层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靠谁来维护呢?!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