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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0月2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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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安人员超时工作如何计酬?

百事通先生:

保安工作人员超时工作的问题如何解决?怎样才能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崔明华、何世贵

崔明华、何世贵:

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中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执行。

我们认为,企业的警卫保安人员,可属于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中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中部分值班人员范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经协商一致约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及相应的工资报酬(包括公休日、节假日的工资报酬等)。

如果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按规定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安排工作时间有违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行为,双方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休息办法中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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