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私自撤销 待岗协议无效
因经济效益不好,富余人员过多,1996年金林所在的某工商联合公司与金林签订了待岗协议书,约定:本人待岗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当月工资的75%发放,待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退休条件时,再正式补办退休手续。
去年11月份,公司更换经理后,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废除了待岗制度,要求待岗人员回单位参加优化组合。并通知金林参加优化组合,如组合不上,办理停薪留职手续。金林担心自己年龄大优化不上,不同意单位意见,要求继续履行待岗协议。单位从当月起停发了他的工资。
金林只得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仲裁审理后,调解不成,作出裁决:依法维持被诉人某工商联合公司于1996年与申诉人金林所签订的协议书,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职责;补发申诉人的被停发的工资。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待岗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企业富余人员,仍按照《关于严格掌握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可以离岗退养。离岗退养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据此,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是有效的。此协议若要变更,须双方均同意,否则变更无效。企业以“企业对职工有行政管理权”为由而单方随意撤销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错误的。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