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样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百事通先生:
我在今年初同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也签订了一个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规定离开单位后,8年内不能到同行业及相关行业工作,否则赔违约金8万元。但据我所知,《劳动法》中有规定,最多限制3年,所以我想知道我同单位签订的这份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另外,就算有效,是否也应该是我离开现在的单位,去相关单位工作,但并没有泄漏原单位机密的话,我也不应该赔付8万元的违约金?
李平
李平同志:
您好!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从您的来信看,单位与您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是8年,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保密协议就这一约定来说是无效的。关于您提到的“不泄露单位机密是否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竞业限制约定有效,即使您没有泄露商业秘密,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属于违约。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