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法律为本报舆论监督撑腰
西安市中院终审判决苏万轩败诉
本报讯 历时半年之久的略阳县石棉瓦厂硫酸铝车间原承包人苏万轩诉《陕西工人报》侵犯其名誉权案近日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苏万轩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00元由苏万轩承担。
今年年初,略阳县石棉瓦厂的部分职工致书本报,反映该厂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到反映信后,本报记者郝振宇(笔名郁文)前去采访,并于今年5月14日在本报维权之页上刊登了“《福兮、祸兮?——发生在略阳县石棉瓦厂的一桩承包纠纷始未》,对这一事件作了报道。但没想到这样一篇客观公正的报道,却被石棉瓦厂硫酸铝车间承包人苏万轩视为是侵权之作,并将本报及本报记者郝振宇告上了法庭,要求陕西工人报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其它各项费用1354.31元。今年7月16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苏万轩请求。宣判后苏万轩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福兮、祸兮?!》一文系陕西工人报社记者郝振宇履行职务所形成。该文系根据发包方情况反映,有关职工反映材料,记者采访笔记及苏万轩《致石棉瓦厂全体职工的一封公开信》等新闻来源构成该文,以各方当事人陈述、反映有关情况等方式进行报道。既未加入作者观点,亦无侮辱、贬损人格之内容,该报道过程符合新闻真实规律,且经陕西工人报社依有关新闻报道程序进行审查,其报道行为未造成苏万轩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结果,因此,该文没有侵犯苏万轩的名誉权。另外,郝振宇是陕西工人报记者,其与报社是隶属关系,该文是履行职务所形成,将郝振宇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据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苏万轩要求陕西工人报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