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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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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围堵机关和新闻单位行为

《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治安事件管理办法》将施行

本报综合消息 西安市政府日前公布《西安市群体性堵门堵路治安事件管理办法》,决定自明年1月10日起施行。今后在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中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理,对煽动组织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是指以各种理由聚众堵塞道路,围堵机关、报社、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大门妨碍公共事务的行为。不论何种理由,包括为个人或单位利益而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均在此列。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单位内部矛盾推向社会。对已经发生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做好疏导和劝解工作,将参与人员带回单位,迅即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赴现场,没收相关设施和宣传资料等物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堵门、堵路事件,有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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