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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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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强调

用统一原则依法保护非公经济财产权

本报综合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在上海说,各级法院要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利保护的忽视,大力推行“法律适用统一原则”。

李国光是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这番话的。他说,贯彻法律适用统一原则,既要保障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也要保障对国内的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各种利益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他特别提到,要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利保护的忽视。

李国光指出,坚持法律适用统一原则,既是适应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为此,最高法院将继续清理司法解释,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过程中避免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精神相冲突,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贯彻法律适用统一原则,还要坚决抵制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坚持法律适用统一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他还表示,法律适用统一原则有利于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完成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战略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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