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怀孕女职工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
仝某是某工具厂职工,1996年6月双方签订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7月,仝某在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致使属其看管的机床断料,形成空转而致烧毁报销,造成了4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因此,工具厂决定与仝某解除劳动合同。仝某不服,认为自己怀孕已有3个月,按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根据调查的情况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遂裁决,维持工具厂解除仝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点评:这起劳动争议案的焦点是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国家法律给在“三期”的女职工了以特殊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原则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三)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解除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指出,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本案中,仝某虽怀孕3个月,但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机器损坏,企业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