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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低保户定期参加公益活动
本报讯 日前,西安市作出规定,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户,每月要参加4—8小时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西安市民政局日前通知: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凡西安市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每月要参加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组织的4—8小时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组织安排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工作。
“让低保户参加公益性劳动工作,是否是为了杜绝有些低保户一边享受低保,一边又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就此问题,记者从西安市民政局低保处了解到,让无工作的低保户参加公益性劳动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西安市对低保户的情况每3个月或半年核查一次,基本上杜绝了不符合条件却享受低保待遇的现象。 (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