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酗酒上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方某是某包装厂职工,1994年双方签定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2月7日中午与朋友一起喝醉,下午2时30分见上班时间到了,便匆匆赶去上班。来到车间后,班组长发现其满身酒味且带有醉意,便劝其回家休息,但方某未听从劝阻,仍坚持上班。
下午4时左右,方某工作时不慎将纸掉进机槽中,便伸手下去捡纸,右手当即被卷进了滚轮,造成无名指被压断,后被工友送进医院。方某伤愈后多次找厂方领导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报销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但厂方认为,方某受伤是由于本人酗酒、违反厂方制定的劳动纪律,未遵守操作规程所致,拒绝按工伤对待。方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厂方给予工伤待遇,支付费用。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确认书,认为方某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于是仲裁裁决,驳回方某请求。
点评:本案是一起工伤争议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方某无名指被机器压断在性质上是否属因工负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方某因酗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