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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2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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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竺青下岗后,受聘到某仪表有限公司任生产管理员,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元。

今年3月,公司提出改变竺青月工资为600元。竺不同意,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答应400元作为补贴补足。此后,在7、8两个月,公司拖欠工资未发,竺青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9月27日未经领导同意离开了公司。公司对此行为作旷工处理,并以厂规“职工旷工每天倒扣30元”为由,拒发竺青的7、8、9三个月工资,直至扣完为止。

竺青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请求支付应得工资29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认为,被诉方拖欠7、8月份工资,既未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又未报劳动部门审核同意,也无足够理由,应属无故拖欠。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因两个月工资未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于9月27日离开公司,虽未经同意,也是合理合法的。被诉人将此作为旷工处理,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诉人被拖欠的3个月工资共2900元,被诉人在7日内按规定支付。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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