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百事通先生: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请问,国家规定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能享受哪些医疗待遇?实行医疗保险后,如何体现?
张玉生
张玉生:
根据1988年7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6条规定:“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虽此前1953年原《卫生部函复企业团体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医疗问题》(〔53〕卫医字第1969号)曾阐明,转入企业团体的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应按企业医疗待遇处理,不应再享受公费医疗。但这并不是说复员转业到企业的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优抚政策,而是指不再享受国家支付其医疗费用的公费医疗,应由其所在企业按国家对革命伤残军人优抚政策规定支付其医疗费用。
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为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看病,规定其原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按照原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设个人医疗账户,个人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根据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的原则,由其所在单位按上年该单位所在医疗保险费统筹地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水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二者之间不能互相挤占或挪用。医疗费用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以上答复供参考。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