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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1月29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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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依照合同法原则,当事各方均应持有。

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害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但劳动专家认为:法律程序和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延续这些概念的承认只是承认发生后对保全劳动者权益的一种弥补,是对劳动者的法律救济。劳动合同就目前情况而言是必要形式的合同,依我国劳动法原则,劳动合同不允许以口头方式订立。 ■宋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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