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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2月10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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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食盐全省统一零售价

本报综合消息 国家计委近日公布《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食盐的价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指出,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当生产经销食盐的成本费用发生较大变化、价格矛盾突出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另外,《办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经营者违反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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