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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2月1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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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设备干私活丢掉饭碗悔却晚

刘某是西安某教学仪器厂的一名工程师,1996年经考核合格取得了从事专用光学仪器监定工作的资格。

2002年,刘某受某民办高校之托,私自接受了生产制作10套价值5万元仪器的业务。该厂的一位副厂长知道后予以警告,但刘某置之不理。

随后,刘某私下利用该厂的生产条件在厂组织工人进行加工制造,并准备向某民办高校交货。后被该厂领导发现后予以查封。随后,该厂于2002年10月10日经厂务会研究,提交厂职代会讨论,作出给予刘某开除厂籍的处分决定。

刘某不服,于2002年10月20日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了维持该厂处分决定的裁决。刘某没有提出异议。

点评: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为自己谋取私利。《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5项规定:“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于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刘某的行为是经教育不改的,因此,该厂的处分决定是正确的。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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