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能一次性终结吗
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一家化肥厂的一名退休工人,1979年因工致残,留下了后遗症。根据原劳动部[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是今年7月中旬,随着企业改制,工厂要和我们这些工伤职工就“医疗”费用一次性终结,不知厂方的做法有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特来信咨询:原劳动部有无这方面的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无这方面的司法解释?
西安 谢金枝
谢全枝:
您好!根据国家的规定,企业应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致残职工可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企业签批或本人直接报送给当地劳动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工伤认定,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即可按规定享受由工伤保险机构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退休后按照规定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转入工伤保险基金,若工伤保险待遇低于退休养老金标准,可从中补足不足的部分。因此,工伤退休职工应不存在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的问题。具体规定可参阅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由于企业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未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伤报告,影响到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01]14号)第20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通过民事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