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合同续订不得强迫内部规定与法抵触无效
郭某3年前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郭某向公司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书面报告。合同期满后不久,郭某持另一家用人单位的商调函要求办理调离手续。但软件公司拒绝为其办理。公司提出,根据两年前公司制定的《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郭某必须再续订2年合同,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因协商无效,郭某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却以其内部规章作为强迫郭某续订合同的做法是违法行为。该《公司员工守则》是针对一般员工的,而劳动合同只针对特定人是双方当事人以特别约定排除了《公司员工守则》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两者对服务期限发生冲突时,应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后双方在仲裁委的调解下,郭某顺利办理了调动手续。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