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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3月1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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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三民工春节讨工资讨出牢狱之灾

洋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月余

2003年1月24日,对于农民工刘某夫妇、冯某来说是一个不幸的日子。他们原以为可以拿上自己辛苦两年的打工钱回家和家人团聚过年。但是,他们连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们竟在洋县看守所度过了2003年的春节。

记者接到当事人亲属的投诉后,2月12日赶到刘某夫妇、冯某干活的工地(开明公司)了解情况。一位同在工地做事的赵女士告诉记者:刘某夫妇、冯某是宁强县农民。自2001年6月给四川人唐某(此人承包修建洋县开明广场11号商住楼)打工,一干就是一年多时间。刘某夫妇是被老板唐某雇来给工地民工做饭的;冯某是给老板唐某管理工程施工现场工具及现场治安的。唐某欠刘某夫妇工资1000余元,欠冯某工资7000余元。眼看春节将至,2003年1月23日下午,刘某夫妇二人向唐某讨要工钱想回家过年,不料发生争执。后来,刘某夫妇二人让公安干警带走了,直到现在也没有见到人。

为了了解到刘某夫妇与唐某发生争执打架的经过,记者找到事发当天在场的另一名打工者蒋某。他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03年1月23日下午5时许,炊事员刘某夫妇二人找老板唐某索要工钱,唐某以各种理由拒付。三人便吵起来,接着刘唐二人便扯到一起。唐某便打电话向工程指挥部法纪组的干警报案。干警赶到后,把唐、刘夫妇三人带到洋县公安局。第二天,蒋某看见了唐某,刘某夫妇却没有回来。后来,他才听说刘某夫妇二人被拘留了。

1月24日,三名公安干警来到冯某住所,带走了冯某。据一位当时在场的退休干部翟某讲:大约是在上午11时左右,外面来了一辆白色警车,从车上下来三个人,一位穿警服的人告诉冯某:“去把你的被子带上,这次你可能要住几天”。冯转身回到了房子,带上被子就跟他们上了警车。以后再也没有见到冯某。

经过记者多次联系,2月17日,记者见到干警孙某,也就是洋县公安局驻开明广场指挥部的治安负责人。孙某向记者介绍的情况跟记者采访所得到的情况基本相同。但孙某告诉记者:刘某夫妇、冯某是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了。

当记者问道:“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怎样才能构成此罪时。”他向记者讲到:寻衅滋事罪,就是结伙殴打无辜,无理挑起事端,并且造成严重后果。至于案情其他情况,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无理挑起事端,滋生是非,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寻衅滋事的行为违背社会常规,破坏社会秩序,而依然为之,目的是破坏社会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衅。如果行为人出于某种特定的动机或目的,如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或是为了取得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等,一般不构成本罪。

在采访中,在该工地干活的众多民工告诉记者,刘某夫妇是找老板唐某要工钱的,他们只想讨回自己的辛苦钱,并没有挑逗是非、寻衅滋事。刘某夫妇二人在讨工钱时被人打了,拖着走,却被公安机关关起来;冯某自始自终并没有参与打架,也被关起来。不过,最后他们都坚信“法律一定是公正的”!

2003年3月1日,刘某夫妇及冯某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当记者3月3日见到这三位民工时,刘某夫妇向记者讲述了他们在看守所的经历:以孙某为主办理此案的干警分别提审了他们三次,每次提审都是草草了之。在寒冷的冬天,不知怎么回事,看守所人犯给他们头上泼冷水,孙某逼迫他们供认与冯某结伙向老板唐某闹事,在威逼情况下,他们在案卷笔录上按了手印。

在对农民工冯某采访时冯某告诉记者,他根本没有参与打架。冯某还说,在释放他时,孙某还告诉他:“出去以后不准乱讲,否则再让你进来”。

三位民工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分别聘请了律师,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讨个说法。

农民工讨要工钱被刑拘一事,已在洋县传的沸沸扬扬。农民工能否为自己讨回说法,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汉中记者站 石林

张志伟 付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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