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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3月1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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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刚于2000年到某电力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4月的一天,王刚在休息期间搭乘朋友的汽车外出发生事故,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王刚就打起了民事赔偿官司,到2002年9月份他依法获得了有关医疗费、误工费等。同年10月份,其单位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11月份正式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工手续。

王刚不服单位这一处理决定,将单位诉至劳动仲裁部门。

仲裁部门经调查认为,依照劳动法规定,王刚致残为非因工负伤,且经过伤残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给予申诉人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且须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增发100%的医疗补助费。至于病假工资则可扣除民事判决中已得的误工费。

劳动仲裁庭查证后依法作出裁决,电力公司应向王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及病假工资。对于王刚所要求的保留劳动关系的申诉不予支持。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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