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审理劳动争议有时限吗
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没有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998年2月申请调离,原单位同意,还给我出具了有关手续,让我于1998年6月到新单位上班。事隔2年多以后,2000年8月,原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时我写了有理有据的答辩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是仲裁委一直没有通知我开庭。但是,2003年2月16日,事隔2年零6个多月后,我突然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寄给我的仲裁开庭通知,要求我去参加庭审。请问:仲裁委的这种作法合法吗? 韩功
韩功同志:
您好!原劳动部发[1993]276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组成仲裁庭;第30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从您的来信看,原单位与您的劳动争议早在2000年8月已经立案,直到现在,仲裁部门才通知您开庭审理,这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