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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4月03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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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退市机制进一步完善

■给予因财务会计报告追溯调整而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以充分揭示风险的时间

■面临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后保障股东权益,应当提前作出制度安排

首先,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如公司追溯调整行为发生当年继续亏损,交易所应自公司发布该年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其次,交易所在作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决定时,如所依据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交易所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此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影响盈利真实性的重大会计处理问题,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交易所可依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作出相应决定。

再者,对已出现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公司,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显示亏损,公司董事会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就三方面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这些事项是: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聘请该证券公司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推荐人;如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证券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服务,并授权其办理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如股票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股票终止上市时,委托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如股票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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