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退市制度出新规
日前,中国证监会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领域再出新招,要求面临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应对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后保障股东权益等问题提前作出制度安排;与此同时,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补充规定中,对因追溯调整出现连续亏损而面临退市处理,上市公司未依法披露信息适用退市规则等以往棘手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系列的新规昭示出,面对退市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管理层拟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让退市风险实现“软着陆”,降低其突然引爆的破坏性,
众所周知,自2001年启动退市制度以来,已经有10家上市公司被依法终止上市,作为市场投资行为中最具震慑的一枚炸弹,不少投资者已充分领略其“威力”和“风采”,我们承认,这项制度的启动有其积极一面,不过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性,使得一些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客观损失。典型的如个别上市公司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中小投资者在获知公司财务状况信息上不平等;部分退市公司不及时进入代办股东转让系统,造成投资者转让股份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类似如此等等。在这样的一个局面的形势下,如何实现“退市风险”软着陆就有着特别的意义。在新规中,上述问题都有了明确的安排,如因追溯调整出现连续亏损面临退市,交易所自公司发布年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规定,还有上市公司如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报或中报的,交易所可作出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规定,很显然,有了这些新的补充规定,退市机制将趋于完善,无疑,这是一个好的发展方向。 (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