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病休期间不能视为自动离职
胡某是某食品厂工人,1998年,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0月至12月初,胡某因胃病复发一直在家中休假,并多次向厂劳资科递交了医院开的假条。在病休期间,厂方多次派人通知胡某,因车间工作任务多、人手少无法按期完成任务,让他尽快上班。但胡未响应厂方的要求。12月初,胡某回厂上班,车间领导告知其,11月底厂里已对他做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为此,胡某不服,多次找厂领导协商,但厂方始终坚持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无奈下,胡某将厂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受理后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规定,“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申诉人从2001年10月至12月初多次到医院检查,均有医院诊断书及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申诉人也及时将诊断书和病休证明交到厂劳资科。鉴于上述事实,申诉人病休诊断书按时交到厂负责考勤的部门,履行了企业病休假程序,这段时间里不能认定申诉人自动离职,被诉人的决定是错误的。遂裁决,撤销厂方对胡某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