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者加班加点有权获得报酬
劳动者应企业要求加班、加点,企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是法律规定的。虽然在实际情况中不少企业总在逃避这一法规,但作为一名劳动者,不管企业怎么做,首先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白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计算等有关规定,在与企业发生矛盾后,方可有理有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这里我们先要搞明白何为加班,何为加点。加班是指在休假日或节假日工作的时间;加点是指在一般工作日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工作时间。明白这两个概念,是因为两者产生的工资报酬是不同的。
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这里我们还应知道,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是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资为标准的。但现实中正常工资标准很难确定,一般只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工作量为标准,或者不用用人单位支付额外奖金的工作量来确定。《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资天数即日得工资,用日得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另外,在实行计时工资制时,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的体育津贴。
因此,在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中,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位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其基数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以上的规定。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