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3年05月22日
维权之页
03

七旬老翁上法庭讨要退休费

70岁的胡光亚没有想到退休10余年了,为了退休费竟与原工作单位还有一场官司。

1991年4月,胡光亚从咸阳服装材料供应站退休。1993年,他发现与自己以前同工资、同年龄、同身份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比自己高了许多。于是,他开始查找原因,原来单位以企业集体工人身份给他办理了退休,企业工资标准比事业工资标准低。胡光亚认为自己退休前一直按事业工资标准执行,而单位按企业工资比例发放退休费是不对的。

此后,胡光亚多次找服装材料供应站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咸阳市渭城区经贸局,请求按事业工资标准补发退休费。直到2002年1月28日,渭城区经贸局下发了《关于对咸阳服装材料供应站退休职工胡光亚、×××所反映的处理意见》的文件,处理意见认为,胡光亚为事业退休人员,其工资应按事业工资标准执行,服装材料供应站对胡光亚的退休费标准按政策规定逐年落实予以补调并足额兑现;补发少发、拖欠的退休费和其它应享受的待遇。不料,两个月后,渭城区经贸局又作出了与处理意见截然相反的《协调意见》,认为“胡光亚本人系集体职工身份,其反映问题不符合事实,对其违反规定增加的退休费你站自行处理并报局里备案。”

鉴于协调解决不了问题,胡光亚只得向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被诉人咸阳服装材料供应站辩称,服装材料供应站是1981年经咸阳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0年划归渭城区经贸委。胡光亚于1991年4月以集体工人身份退休,按《企业法》尊重2000年8月,2001年2月职代会的决定和经贸局2002年3月的调查意见,对胡光亚要求补差和足额发放退休费表示否定。

渭城区仲裁委对此案审理认为,咸阳服装材料供应站虽是全民企业,但其职工有两种性质,执行两种工资制度。原门市部人员为企业编制,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原经理部工作人员为事业编制,执行事业工资制度。胡光亚退休前在经理部工作,应为事业编制,执行事业工资制度。且胡光亚在1985年工套改及1987年、1990年调资时,都执行的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仲裁委裁决,咸阳服装材料供应站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发胡光亚从1993年10月至2001年12月期间补调的退休费差额19378.8元;从2002年1月起,被诉人按区人劳局审批的事业工资标准按月足额支付申诉人的退休费。

咸阳服装材料供应站对此裁决不服,起诉至渭城区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追要自其退休以来按事业单位标准计算少发退休金的问题,实质为被告退休时单位性质及其本人应享受何种待遇如何确定之事宜,故双方纠纷由国家有关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依法不予受理,驳回原告之起诉。

胡光亚认为,法院虽然驳回了原告起诉但仲裁裁决也失去了法律效力,转了一大圈问题还是回到了原来的地方。目前,他已向渭城区法院提请再审,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焦晓宁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