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3年05月28日
工运新闻
03

工会主席不宜兼职

日前在一份调材料中读到这样一组数字:某系统共有企业21家,其中有职工200人以上的19家,占企业总数的90.4%。这21家企业均建立了工会组织,但由副厂长、副经理兼任工会主席的15家,占71.4%;纪委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的1家,占4.7%;工会主席兼行政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的4家,占19%……

这组数字让人颇生感慨。在一些地方,企业工会主席兼任其它职务的现象为何会如此普遍?认真究来,其主要原因不过有四:一是有的地方对修改后的《工会法》宣传、贯彻不力、一些企业对有多少职工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的法律条文不清楚,不了解;二是有的企业的党政领导认识偏颇,认为工会不过是群众组织,何必设专职工会主席,找人兼兼也就行了;三是个别企业的行政领导怕设专职工会主席后给自己带来“麻烦”,于是想方设法让副职去兼任,副职自己管得着,工会也就控制在了自己手中;四是有的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的换届指导不力、把关不严。

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在《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规定得清清楚楚。在企业改革力度加大,经济结构、分配制度、用工制度等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工会工作尤显重要。《工会法》第13条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这为专职工会主席的设置提供了法律依据。工会工作十分繁重,工会主席若再兼一些职责范围之外的职务,怎会有精力去做好工会工作?再说,企业工会本身具有代表职工监督行政领导的职能,倘若由行政副职兼任工会主席,如何去履行好这一职能?职工群众又怎么会相信工会组织能履行好这一职能?“依法治企”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所以笔者认为,工会主席不宜兼职,行政副职兼任工会主席的做法更不可取。企业领导应认真学好《工会法》,端正对工会的认识。有关党组织及上级工会更应在企业工会换届时加强指导,做好工作,严格把关,尽量消除工会主席兼职特别是行政副职兼任工会主席的现象,让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

■谭贤邦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