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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04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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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职工质疑工会主席资格所想到的

某厂续签集体合同,一些职工却对将要代表职工在集体合同上签字的工会主席的资格提出了质疑。职工们说,工会主席已任职7年,早已超过法定任职期限,不再具有工会主席的资格,怎么还能代表我们签字呢?由于职工反映强烈,续签只好待工会换届后再进行。

《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所以,工会主席作为职工方代表的这个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工会主席已任期7年,工会主席自身的资格确实就值得质疑了。因为《工会法》第15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中国工会章程》对此也早已作出过明确规定。

若稍加调查,基层工会任期到了却不依法按章程换届的还绝非个别。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多样,如一些人在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工会不过是个群众组织,换届不换届关系不大;有的上级工会或同级党组织没有及时检查、督促指导工会按时换届,等等。但认真思来,某些领导心存“担心”确实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一些现任工会主席能力强、工作熟,干得也不错,这些领导担心一旦换届换了人,工会工作会受到影响,所以不如让他们一直干下去。还有的工会主席工作平平,甚至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认真履行职责,但由于他们与领导私交甚好,而基层工会主席享有同级副职政治、经济待遇,这些领导担心换届他们落选失去原有的待遇,所以任期满了缄口不提,甚至以种种借口进行拖延。殊不知,工会任期到了进行换届是法定程序,不按时换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再说,工会主席可以连选连任,只要工作干得好,会员群众拥护,就会一届届连任,大可不必有这种担心。而对那些不称职的工会主席来说,届满了还让他们“赖”在台上,只会对工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才是真正让人担心的事。

总之,企业要“依法治企”,工会同样应“依法治会”。工会任期届满了不依法按章程换届的现象,应坚决消除之。

■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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