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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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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

据新华社电 新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

此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也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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