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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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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要求不得将长城交企业管理

据新华社电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等7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长城沿线各省、市、自治区规范对长城的开发利用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新文物保护法的精神,理顺长城的管理体制,明确文物行政部门的主管职能,不得将长城交由企业管理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正确处理好长城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严禁无序、过度、破坏性的开发和利用,在已经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地方,应把长城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长城的保护维修、管理、科学研究等工作,逐步实现长城保护资金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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