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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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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要积极参与工伤事故调查

据报道,深圳目前正在酝酿《实施新修改〈工会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提交市人大讨论。征求意见稿明显加多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方面的内容,其中明确: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一直以来,职工在工伤事故调查处理中始终处于势单力薄的弱势地位。面对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伤事故调查质询时,对自身造成的原因举证,能不能得到认可和采信是工伤认定的关键。但由于过去劳动监察部门只是在企业与职工之间调查取证,不再听取第三者意见或是没有人来监督劳动监察部门,从而造成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性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而事实上,经媒体报道的有关职工群众在工伤调查处理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的现象也较多。

现在,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力度还不够,工会维权的权力也不大。《工会法》虽然规定了工会维护职工的权益,但有些企业、事业单位往往不把工会放在眼里,工会的权力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维权时往往力不从心,有时还要看某些领导的眼色行事,而一个没有权力或权力不大的维权组织要想在维护过程中有所作为,是很难的。

这份新提交深圳市人大讨论的《实施办法》明确: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笔者认为,这个《办法》的最大特点是更加明确和细化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以及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同时,工会组织介入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可以全程监督工伤事故认定工作程序,并且在工伤调查处理中认为职工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以维权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从而保证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性,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提交深圳市人大讨论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赋予工会组织更多的维权职责,并且使工会监督权大大提升。工会参与工伤事故调查,不仅能够帮助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使受难职工在心理和感情上有所依靠,摆脱孤立无援的境地。

从全国来看,在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各地工会组织几乎都是“门外汉”。深圳市有关工伤事故调查须工会参与的征求意见稿,或许对各地人大和各级工会组织有所启示,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使工会组织参与工伤事故调查,有利于工会为职工群众依法维权,这样具体规定工会的职责和权力,必将增强工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和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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