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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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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要在第二分司分房合规吗?

西安市出租汽车第二分公司的二期建房分房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二分司职工忽然听说分房方案中有7套住房要分给市出租汽车公司,觉得有些纳闷:一没见到二分司职代会的分房方案决议,二没见到市出租汽车公司的集资款项,缘何要分给市公司7套住房?

据二分司职工介绍,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是全民所有制性质企业,而西安市出租汽车第二分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在1998年二分司一期分房时,二分司职代会通过了关于分给市公司7套74平方米住宅的建房分房实施方案,当时市公司也参与了全额集资,条件待遇与二分司职工相同。但今年二期分房却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就决定给市公司分房,且没有见到市公司参与集资的公开事项与集资标准。

该公司职工说,城镇集体企业条件第十九条规定,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审查并决定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方案、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法、奖金和分红方案、住宅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一切资财;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企业进行摊派;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公司如此做法不是有违法律吗?

二分司给市公司14套住房是经上届职代会确定的,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张书记说,市出租汽车公司是全司唯一法人,根本不存在市公司分二分司的房是侵害二分司集体利益的问题。何况在实施分房方案的过程中,已于去年12月职代会专题会议做出补充规定,无代表对方案延续实施提出异议。

而据了解,二分司职工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是在2003年2月份开始并于3月8日产生了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工们认为分房方案应经新的职代会讨论通过。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

西安市去年出台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上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今年6月17日召开的全省厂务公开工作会议上,副省长巩德顺强调,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职代会按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规定视为无效。

据此,西安市出租汽车第二分公司职工的要求显然不过分,历年形成的惯例并不能替代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希望该公司能尊重公司职工的民主意愿,依法通过职代会讨论决议并公开分房方案。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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