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自愿加班
企业亦应支付加班费
李某是某化工厂的工人,双方于1996年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中李某勤勤恳恳,多次被评为厂先进。2001年11月,因企业生产任务紧,李某主动要求平时下班后及节假日时间加班,以帮助企业完成生产任务。在以后的8个月里李某经常因任务紧而加班,对于李某的行为,厂方领导多次在大会上提出表扬,而李某也从未提过任何要求。
2002年8月,李某母亲因病人院,需人照料及一大笔医药费。为此,李某向厂领导提出请假及支付8个月的加班费。厂领导对请假表示同意,但不同意支付加班费,认为李某的加班行为并非厂方要求,而且当时其也未提及此项要求。李某此时因急需用钱,坚决要求厂里补发加班费,认为当时自己并没说不要加班费,况且每次加班车间都有详细记载,现在母亲病重,经济困难,要求支付加班费合情合理。经过一番争论,厂领导始终坚持己言观点,无奈下,李某将企业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审理认为,李某为帮助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经常加班,值得表扬,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也合法,不能因其未提出就不支付。遂裁决,企业支付李某加班费。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