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百事通先生:
您好!现来信咨询最低工资标准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能否为超过试用期的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二、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只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是否应享受福利待遇?生活补贴、交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书报杂志费、洗理费、降温取暖费等费用,是否属于福利?
四、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五、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能否按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赔偿工资?
六、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盼复! 求知
求知:
您好!现就来信咨询最低工资标准有关的几个问题回复如下:
一、超过试用期的职工,与其他职工一样,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职工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试用期的职工同样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没有一个法律法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只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应该及时纠正。签与未签劳动合同不是工资支付标准的前提。
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同样应该享受福利待遇。包括生活补贴、交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书报杂志费、洗理费、降温取暖费等费用。
四、《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原劳部发[1993]333号)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该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实施办法。据我了解,北京市明确规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你可以按照本地区的具体规定执行。
五、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不一定按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赔偿工资。要看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原则上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给付的工资标准。
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