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3年07月29日
维权之页
03

保卫人员监守自盗厂方开除合理合法

翟某被开除前是一家汽车修理厂保卫科职工,其工作岗位是门卫。2002年4月23日,翟某为当天大门值班门卫,上午11点左右,与翟同为保卫科门卫但不是当日值班的付某,到翟值班室对翟某说“今天拉货”,说完便在厂门口挡了一辆货车,并把1号门锁打开,将货车引至厂仓库,让翟某帮忙把门撬开。两人一起将加工好的半成品钢板36块抬上货车,钢板总价值9675.05元。然后由付某一人把车带到废品收购部将钢板出售,得款3500元。

同月27日,修理厂侦破此案,追回全部被盗卖的钢板和付某手中的货款。5月10日,修理厂以“付某和翟某身为本厂保卫人员,在企业处于极度困难的情况下,执法犯法、监守自盗、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给企业造成损失,在职工中影响极坏”为由,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由厂党政领导会议研究提出,经厂职代会讨论决定,开除付、翟二人厂籍。

翟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只是看守不严,而没有参与盗窃,厂方处分过重,向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委审理认为,翟某身为保卫人员,对付某的盗窃行为不予制止,反而帮助撬门、装货,其行为属“监守自盗”,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厂方开除申诉人有法律法规依据,而且程序也合法。厂方在对翟某参与盗窃的事实认定上,应与另一作案人付某区别开来,分清主、从责任。

仲裁委裁决,维持修理厂对申诉人翟某作出的开除厂籍的决定。

■焦晓宁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