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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7月2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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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促销员与超市有劳动关系吗?

百事通先生:

近两年本市先后开了几家大型连锁超市,超市员工有相当一部分招用的是“厂方促销员”,他们的工资以销售提成的形式由各厂方支付,其录用、辞退、岗位安排、出勤等劳动管理全部是超市负责。现我局要求超市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市表示只负责正式工,至于“厂方促销员”,请促销员自己与厂方联系。请问:一、这部分促销员与谁存在劳动关系?二、如果与各厂家存在劳动关系,超市是否有义务为这些促销员办理相关手续? 启东

启东

关于“厂方促销员”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去分析。信中提到这部分“厂方促销员”的工资以销售提成的形式由各厂方支付。既然“工资”由各厂支付,按理说,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该与各厂建立为好。另外,“厂方促销员”给厂家推销的产品多,厂家获利就大,得到的提成就高,可以说他们的经济利益与厂一方是密不可分的,而超市与他们并没有经济利益关系,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代为管理的关系。即便超市行使人事权时,如代为招聘人员,建议解聘人员,也应该是一种代理行为。

从另外一种角度分析,假若促销员并不是固定销售某一个固定厂家的货物,只不过是厂家将销出去的提成款返给超市,由超市发给促销员。这样超市才能名副其实的落实录用、辞退、岗位安排、出勤等劳动管理全方位的超市负责制。如果这样,促销员才能与超市真正建立一种劳动关系。

第三个角度,因为“促销员”是拿提成工资,有业余、兼职的,有内退、停薪留职的。这部分人员往往另有劳动关系,亦应该区别对待。

劳动保障局要求超市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超市人员构成情况复杂,在签合同时要尽量考虑周全,因人而异。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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