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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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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愿续签单位不能借故刁难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2001年5月应聘到西安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4月,张某就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理手续。

一个月以后,张某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没来由。

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走,必须交齐1200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理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凑齐了1200元,办理了离店手续。但对于饭店这种强行作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合同履行到期后,张某提出不再与饭店续订劳动合同,其要求完全合情合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职工不愿与饭店续订劳动合同是职工的权利,饭店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更不能采取强收培训费的办法迫使职工续签劳动合同。饭店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自愿原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仲裁委员会着重做了饭店方面的工作,经过调解,合资饭店退还张某所交的培训费1200元。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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