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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8月1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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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当然要找但也不能做“软柿子”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极易被侵权

劳动者初到新的工作单位,往往要先试用一段时间,用人单位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一般都是小心谨慎,兢兢业业工作,力图给单位留个好印象,以便能够留下来。一些用人单位也正是利用了劳动者的这种心理,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勇于较真,不给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侵权可趁之机。

试用期长短有规定

最近,在一家公司做产品售后服务的周先生就遇到了延长试用期的问题。他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这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0日)。然而,试用期满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仍通知他,因为他未完成销售任务,故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到时不行还得走人。周先生不知道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只得到工会信访部门咨询有关政策法规。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不是所有的试用期都得约定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的长短也是不一样的。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据此,劳动者可以判断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理合法。

续签合同时要防企业再乱约定试用期

目前,有的企业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同一工种的合同,要求重新签订试用期合同,企业认为,如果不用原职工,招新人也是有试用期的。其实,企业的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20条把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如果员工与企业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续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出了解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此作了界定,试用期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如果员工已在企业原岗位上工作了几年,续订合同是不应该再有试用期的。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1]40号)复函,规定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时“改变工种的,重新定明的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适用试用期。”只要没有改变工种,就不应再有试用期了。

试用期内侵权形形色色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侵权方式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如试用期间没工资或工资很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先试用后签合同、试用期不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等等。劳动者必须明白,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企业拒绝这样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依法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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