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工是否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们分别从1973年、1976年到国营企业参加工作,最先是国家用工计划内协议工。《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我们与公司签订了长期《全员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5年5月起至退休,由此变为合同制工人。1998年5月,由于年龄接近退休,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终止了我们的工作,工资未付分文,至今没有任何待遇和手续,而且都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请问:我们是否享有同其他各类职工平等的权利?公司是否应该为我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公司和劳动障部门是否应该为我们办理退休手续?
攀爰英 王爰梅
攀爰英、王爰梅:
国营企业20世纪70年代计划内协议工,到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变为合同制工人,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如果确实如你们所说,1998年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协议工、合同工享有同其他各类职工平等的权利,公司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公司和劳动保障部门应该为你们办理退休手续。只有参加了社会保险,才能享受社会基本养老金待遇。公司应该为你们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你们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使你们的切身利益及时得到维护。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