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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9月0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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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文明社会的污垢

前不久,劳动部门对西安市李家村的服装加工经营户进行了检查。在错综复杂的小巷内,人来人往的人群中时常闪现出一些稚嫩的面孔,一位目光呆滞的少年,肩上扛着一沓厚重的裤子,手里还抱着不少。过早的生活重压已让他们脸上没有了童真,当检查人员询问其年龄时,他怯怯地说:“18岁”。可要求其拿出证件时,他则回答身份证还没办,暂住证在家里放着。在一些设施简陋的加工点内,检查人员看到一些年纪不大的从业人员,站在纷乱的布料、货物之中,熟练的干着手中的活计,有些加工点电线纷乱,让人不由为其安全担心。在检查中,不少人对童工的概念十分模糊,“多少岁以下是童工”?不少经营户回答不上来“16岁”这个数字。

在西安市区的一些饭馆、洗车店等行业,都会看到童工他们幼小的身影,他们在人生最充满乐趣的时候,却早早地走上了打工之路。

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早就明确对非法使用童工说“不”,但童工为何难以禁绝呢?有关人士认为,童工多来自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山区及城市周边地区的贫困家庭。由于经济困难,这些未满18岁的青少年甚至年龄很小的孩子,早早就辍学离开校园,或经亲朋介绍,或自己找上门来,来到周边较大城市,在一些饭馆、修理铺、砖厂等个体经营者那里打工,获取一点低微的报酬,以维持生计,有的童工还攒钱“补贴”家里。越来越大的经济“落差”是这些孩子走出家门、为人做工的根本原因。

第二,一些业主喜欢用童工。因为童工年龄幼小,工钱上要求不高,又好指挥,干活还不一定比成年人差,另外,大都是在劳动力市场外私募的,所以那些唯利是图的业主能使童工时尽量用童工。

第三,一些地区的政府领导,不想招惹招来的商人企业,对他们非法使用童工采取默认态度。业主只管招佣童工反正也没有“现管”。

那么如何才能使童工这一社会现象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呢?有关人士说,童工劳动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极端不自由的劳动形式,在这种劳动交易关系中,除了作为劳动者的童工是未成年人,没有必要的自主能力,是无辜的受害者之外,其他组织、购买、庇护使用童工当事人,都理应为此付出道德或法律的代价。相应地,禁止使用童工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作,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当仁不让地承担起其中的主要责任。

政府的主要责任,首先是要对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惩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是出于“节省成本”的需要,如果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会助长他们的侥幸心理;如果处罚不力,则会刺激他们“赚一万罚一千,罚完了接着干”的逆反心理。只有不折不扣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严肃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才能产生应有的惩戒作用。

同时作为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会组织,也应该肩负起监督和制止使用童工的重任,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一直以来,许多基层工会对童工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同志认为那根本不是问题,还有些认为童工问题应属妇联或者劳动部门来管,而工会只负责职工的事情,所以一些在工会眼皮子底下劳作的童工,得不到及时的保护。

童工之所以源源不断,主要在于输出地经济文化水平落后,不少群众家庭贫困,令未成年人无力上学或无心上学,早早流落到社会上自谋生路。中央及省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经济文化落后的地方发展义务教育,减免贫困家庭子女的学杂费,才能把那些因失学沦为童工的未成年人吸引回家乡,使他们重新回到学校,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堵住童工的“产生”。 ■本报记者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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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4号文件重新修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监护人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标准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执照;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将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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