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3年09月02日
维权之页
03

农民工可否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

百事通先生:

您好!某农民工违规操作,导致8级伤残。业主给了农民工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但不给伤残就业补助金。业主的理由是:农民工有责任地,有农业生产岗位,不存在再就业,不需要就业补助,农民工不具有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体资格。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秦先

秦先:

2003年3月20日最高法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讲到了这个问题:“你们关于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即劳动者就业不因为身份而受歧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进一步强调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消就业中的歧视性条款。2004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所有的临时工、非正式职工、民工将与正式工、城市工、本地工人一道,在工伤保险的天平面前,不再有差别。

以上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农民工在主体身份上与他人没有区别。农民工是有责任地,有农业生产岗位,但是没有哪条规定不允许农民工再就业。只要允许再就业,就应该允许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就业补助金当然也不应该少。 ■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