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拥有决定权
林某系某玩具厂职工,因为单位赶制一批玩具,要求林某等部分职工在星期天加班。事后单位安排林某等加班职工进行补休,但林某本人提出不愿补休,而要求支付加班费。单位拒绝了林某的要求,坚持安排补休。林某认为单位态度生硬,心中不快,便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林某应服从单位安排,接受补休的决定。
由于工作需要,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很正常的,但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劳动法对此作了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单位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休息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单位,职工没有选择权。当单位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因为单位安排职工补休,可以使职工恢复加班时的疲劳,有利于职工的心体健康,有利于生产中的安全保障。
在劳动部门的解释劝说下,林某放弃了打官司的念头。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