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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9月16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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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找事头除名人行不通

1998年1月,武彬从部队转业分配到某技工学校食堂工作。2002年3月7日,武彬在校办公室偶然发现食堂工资表列的人有8人,而实际只是6人。他借故将工资表复印,准备揭发。

经校方查明,食堂确实多领了2人5个月的工资。因此,食堂负责人对武彬不满,提出他在学校门前开饺子馆,影响了食堂生意。但经查此事不实,该饺子馆是武彬的表弟开的。

2002年5月,武彬因心肌炎复发,医生开了两周病假,休息12天后,自觉症状好转,提前两天上班。但他上班当天即接到校方的除名通知。技校以《教职工奖惩制度》中规定:“职工无正当事由旷工1天,给予警告并扣发当月奖金;1年内累计旷工15天,学校将给予除名处理”为依据,作出对武彬予以除名的决定。

武彬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诉,请求恢复公职,补发因除名而扣发的工资。仲裁委审理认为,申诉人揭发冒领工资的问题,是个人的民主权利,不存在违法行为;饺子馆是街道办承包给申诉人的表弟的,不是申诉人承包。申诉人在病假没有结束提前两天上班,在休病期间不存违纪问题,因此被诉人的除名决定是没有依据的,违反了《企业奖惩条例》规定。况且被诉人制定的《教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也不符合《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因此,仲裁委裁决撤销被诉人的除名处理,补发申诉人被除名后的工资。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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