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再就业优惠证》领取门槛降低
据《工人日报》 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传来的信息表明:为了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尽快实现再就业,该市从8月23日起降低领证门槛,扩大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
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再就业优惠证》制度以来,该市已有5万多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天津市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规定,放宽了领证人员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均列入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一)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以及1984年后参加工作,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国有、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据介绍,凡符合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各级劳动部门都应及时为其办理发证手续。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暂不停发失业保险金,而是从取得营业执照的下月起,可将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下岗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其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