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03年11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额和定点医疗机构平均费用定额结算的标准。(一)2003年度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
(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为:(见下表)
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特定)是指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等6所医院。
本报记者 章琦